主旨:公告本局辦理99年度補助淘汰老舊二行程機車獎勵要點。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9年1月21日環署空字第0990007698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本局自99年1月1日起至99年12月20日止,辦理「補助淘汰老舊二行程機車獎勵要點」,要點內容:
一、獎勵對象條件:
(一)補助對象以設籍嘉義縣之二行程機車,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限:
1. 設籍本縣之二行程機車,必須民國90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廠(二行程機車出廠年月西元2002年1月以前)。
2. 必須於補助期間內由認可之機動車輛回收商回收車體或完成報廢。
3. 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必須有機車排氣定期檢驗紀錄。
(二)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等公務單位所報廢之車輛則不列入獎勵對象。
二、獎補助費用:
補助淘汰民國90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廠之老舊二行車機車每輛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整。
三、獎補助名額:
共計2000輛,申請名額至額滿為止(依本局收件順序為準)。
四、實施期程:
自99年1月1日起至99年12月20日止(依機車車輛異動登記書或回收管制聯單日期為準),申請補助者應於99年12月20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以本局收件日期為準)。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補助獎勵者,應將符合獎勵對象條件之二行程機車於補助期間內由認可之機動車輛回收商回收車體或完成報廢,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補助淘汰老舊二行程機車申請表(如附件一)。
2.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車籍證明文件影本(行車執照、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強制險保險證及出廠證明等擇一適用)、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擇一適用)。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第三聯車主存查聯)證明文件影本。
4.車主本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5.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以上相關證明文件應浮貼於附件二,未依規定浮貼資料,退件辦理。
(二)車主若死亡,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並填寫法定繼承委託書(附件三)代為請領(若法定繼承人不只一人者,請所有法定繼承人共同填具切結書授權辦理)。
(三)申請資料未符合獎勵對象條件者,駁回申請。申請資料不齊全需補正者,需於補正通知後15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退件辦理。
六、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者,由本局依其申請表所載或所檢附之車主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之金融機構帳號辦理撥款。
(一)電匯車主本人台灣銀行帳號者不扣除電匯手續費。
(二)電匯車主本人非台灣銀行帳號者,依申請人檢附之車主本人存摺封面影本帳號辦理撥款,並自補助款內扣除電匯手續費30元整。
(三)若因車主所提供帳號之原因,致入帳發生錯誤而重新辦理入帳者,手續費由補助獎勵金中扣除,每次手續費30元。
七、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若有不實造假情事,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收回所核撥補助獎勵金。
八、申請補助者請至本局網站下載相關申請文件,或洽本局空噪科索取。(本局網站: http://www.cyep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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